(2004年3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发布时间: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