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和其他救援车辆通行的道路,是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生命通道”。为保障“生命通道”畅通,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有效治理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巡查检查,及时劝阻制止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经通知驶离后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拖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机动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机动车占用
发布时间:2023-05-23
(2004年3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发布时间: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