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单位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规程,提升消防控制室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总队研究制定了《消防控制室“四快”处置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3-05-2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5-20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责任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房管单位)的管理,做好防火
发布时间:2023-05-12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09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
发布时间:2023-05-08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05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携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产品质量缺陷、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等原因,存在火灾风险隐患。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总队获悉,4月7日凌晨,北京市丰台区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事故不仅造成该居民家中一名老人身亡,还导致楼上试图逃生的邻居一死一伤。经初步调查,火灾事故系老人家属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回家充电,继而发生爆炸起火所致。
发布时间:2023-05-23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15个“全国防灾减灾日”,5月6日至12日为“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期间,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各支队围绕“防范灾害风险,护航高质量发展”主题,联合应急、地震、教育、住建等部门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通过培训演练、互动体验和实验展示等形式,着力提升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连日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走进校园、企业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五芳园小型消防站来到辖区学校,开展“防震减灾 你我同行”消防主题活动;石电、银河消防救援站深入医院、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一警六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五里坨消防救援站邀请100余名小朋友走进“红门”,近距离体验消防、感知消防。 在东城区,基层消防救援站将“主动走出去”和“热情迎进来”相结合。金宝街消防救援站组织队员走进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演练结束后,消防救援人员利用逃生帐篷
发布时间:2023-05-23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和其他救援车辆通行的道路,是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生命通道”。为保障“生命通道”畅通,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有效治理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巡查检查,及时劝阻制止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经通知驶离后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拖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机动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机动车占用
发布时间:2023-05-23
(2004年3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发布时间:2023-05-03